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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施工员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1)

来源:中国环境出版集团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浏览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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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施工工地安全性事故的汇报及调査程序处理


       一、施工工地安全性事故的汇报


       1. 一般要求

       事故产生后,事故当场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直接向本企业负责人汇报;企业负责人收到汇报后应该于1h内向型事故案发地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紧急情况时,事故当场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同时向事故案发地县级以上民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汇报后发生新情况的,理应立即补报名。自事故产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导致的死亡数产生变化的,理应立即补报名。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事故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导致的死亡数产生变化的,理应立即补报名。

       事故产生企业负责人收到事故汇报后,理应马上运行事故相对应应急方案,或是采取相应对策,机构救治,避免 事故扩张,降低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案发地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汇报后,其责任人理应马上赶往事故当场,机构事故援救。

       事故产生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理应妥当维护事故当场及其相关的直接证据,一切企业和自己不可毁坏事故当场、摧毁有关直接证据。因救治工作人员、避免 事故扩张及其输通交通出行等缘故,必须挪动事故当场物品的,理应作出标示,制作当场示意图并作出书面形式纪录,要善储存当场关键印痕、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理应创建值班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发布值勤电話,审理事故汇报和检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汇报后,理应按照以下要求汇报事故状况,并通告公安部门、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公会和检察院。

     (1)尤其重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逐步呈报至国务院办公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比较大事故逐步呈报至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汇报至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汇报事故状况,理应与此同时汇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收到产生尤其重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单后,理应马上汇报国务院办公厅。必需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能够跨级汇报事故状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步汇报事故状况,每级汇报的時间不能高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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